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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條款與聲明

網路市集服務條款   
一、本合約書之承諾   

  當您申請本服務,即代表符合以下兩者條件其中之一   
  a.您已年滿20歲,且您確為店家之負責人或代理人。   
  b.與原寰動腦工場已簽訂「網路市集合作商家委託管理服務申請合約」者   
  您同意在申請表上填寫真實、正確、最新且完整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正確的E-mail   
  地址),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約定。若您不同意本條款之內容時,則請勿申請或使用   
  本服務。    

二、網路市集服務說明   

1. 您瞭解並同意,當您申請合作店家服務時,須完成服務規範之註冊程序,當您完成   
  合作店家註冊流程與基本認證後,即可立即認領您的店家管理資格,並享有一年的   
  店家基本資訊管理功能。   

2. 若申請者的的店家資料、或店家所提供、經營之商品或服務,涉有色情、賭博、販   
  毒、違法或有違反第三條所訂最低標準者,一經發現立即將該帳號關閉刪除。   

3. 您瞭解並同意,當您每次申請新增店家資料後,該筆店家資料由網路市集形式上的   
  確認,且該筆登錄資料將收錄於網路市集之資料庫中並為任何形式、永久、無償之   
  使用。您瞭解並同意,網路市集並無義務將店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分(包括但不限   
  於您所提供的好康資訊)作實質、真實的審查。若您與原寰動腦工場已簽訂「網路   
  市集合作商家委託管理服務申請合約」,須先向原寰動腦工場出示店家簽署的「網   
  路市集合作商家委託管理授權書」,才可申請新增其授權店家資料。   

4. 對於所收錄的店家資料,網路市集亦不負有將其置放於某一特定分類的義務。網路   
  市集會考量您的建議,但保留權利將該店家資料收錄於其認定合適之分類。   

5. 本條款不使網路市集負有一定將您的店家資料收錄於本資料庫的義務。網路市集有   
  對權利決定是否開啟申請「基本功能」店家的服務。   

三、申請網路市集資料登錄審核最低標準   

  您申請登錄成為合作店家資料以及該店家必須符合下列最低標準:   

1. 您申請登錄的店家必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台澎金馬)之店家。   

2. 您申請登錄的店家必須為合法登記、成立之店家。   

3. 您申請登錄的店家不得經營,包括但不限於,色情、買賣槍械、販毒、賭博、違反   
  相關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違法事務;同時店家之實際營業內容不得與其登錄   
  名稱或店家特色描述不符。   

4. 店家所登錄者之資料不得包括有任何誹謗、侮辱、非法、不雅、違反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之文字或圖片,或有不適當、不正確或不合法之資訊。   

5. 店家所登錄之資料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6. 不得以相同店家名稱、電話、地址再次登錄。   

7. 公司或個人因同樣業務需求而以非實際的店家名稱再次登錄者。(如網路市集申請   
  登錄完成又以網路店鋪之名進行登錄但實為同一家店家)   

8. 所登錄之資料中若包括網址(URL)者,該網站內容不得有任何違反法令、侵害他人   
  權利、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9. 其他依本服務之目的,係屬不適當之行為或有濫用本服務之情事者,網路市集得以   
  關閉其基本功能。   

10. 店家提供的好康資訊、限量優惠內容需屬實。   

11. 同意並且遵守申請使用網路市集提供的基本功能店家管理系統之所有規範,包含但   
  不限於以下幾點:    

  a.店家簡介功能不得填入店家官方連結及其他聯繫方式。   

  b.店家優惠訊息不得發布任何形式的「試吃」、「試用」邀請訊息。   

四、網路市集的選擇與登錄   

1. 網路市集保留決定店家資料是否收錄及其登錄所屬分類的權利。如網路市集接受將   
  您的店家資訊登錄於本資料庫,網路市集會考量您的建議分類,但保留將您的店家   
  資料收錄於其認定合適之任何分類的權利。網路市集保留對登錄的店家加入任何特   
  定等級評比、描述、分享或註解的權利。   

2. 網路市集亦保留權利,依本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因店家資料不符合第三條所訂之最低   
  標準,得將您的店家資料自本資料庫中移除、修改登錄至不同分類,及修改或刪除   
  該筆店家資料內容、描述、照片或其他資訊等。   

3. 一旦您的店家被登錄於本資料庫中,將可在網路市集分類中被瀏覽找到。但網路市   
  集保留權利得隨時重新設計或修改前開搜尋或分類的使用、呈現方式或其結構、規   
  格、功能、外觀等。   

4. 一旦您的店家資料被收錄在本資料庫中,如店家資料有任何重大改變,請您登入您   
  的管理介面依實際情形執行變更動作,一經送出即完成修改動作。網路市集提醒您   
  更改的資料勿為虛假、不真實之內容。   

5. 有關將您的店家收錄或可能收錄本資料庫的所有新聞及其他公開聲明,包括該聲明   
  的方法與時機,應獲網路市集事先書面認可。網路市集保留依其自行認定拒絕認可   
  任何公開聲明的權利。   

6. 授權:   
  對於您申請登錄店家資料時所提供的所有內容、資訊,您同意授權網路市集得基於   
  下列之目的,擁有非獨家、全球性、任何數位形式、無償的使用權:    

  a.為展示、或推廣該店家全部或部分之資料。   

  b.為推廣本服務、網路市集網站之服務、功能,經由網際網路及第三人網路(包括   
  但不限於有線與無線 網路)在任何媒體上使用、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發行、   
  公開發表、公開上映、翻譯、揭露、展示、 散布、傳送、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   
  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並得展示於網路市集網站及其子公司或其關   
  係企業之相關系統網路上或展示於搜尋、查詢與比較之結果中,且得再授權網路市   
  集網站之使用者為個人使用之目的,下載、保存或列印;但網路市集沒有任何義務   
  ,必須將該店家資料,顯示於前述結果中。您並保證有正當的權源為上開授權。若   
  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   
  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 料上載、傳送、輸入   
  或提供予網路市集。   

7. 保證:    

  您保證如因使用本服務,有任何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您登錄   
  店家資料之內容、照片、商標、服務標章、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導致第三人對   
  網路市集及其子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其董事與經理人、僱用人員、代理人、合夥人   
  授及權人,提出任何請求或訴訟,或遭行政機關課以處時,您應賠償網路市集及前   
  述人等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用)。網路市集有權就您應賠償罰之   
  事件自行支付費用並為抗辯,但您不得因此免除賠償義務。   

五、責任限制   

1. 您瞭解並同意,網路市集僅以「現狀」提供本服務,對於下述事項 不提供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擔保,包含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   
  利:    

  a.本服務將符合您的需求或期望。   

  b.本服務不發生中斷、錯誤、障礙。   

  c.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d.網路市集店家搜尋及店家分類提供之持續性。   

2. 如您因本服務而受有任何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無法使用本服務、因網路市集收錄   
  、刪除店家資料、或因為店家資料中所附加之任何等級評比、描述,而造成損害時   
  ,您明確了解並同意網路市集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代理人、合夥人及授權人, 無須為您任何直接、間接、懲罰性的損害負責。   

六、服務變更   

  網路市集保留於任何時點,不經通知隨時修改或暫時或永久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   
  或其任一部分)的權利。您同意網路市集對於您或是任何第三方對於任何修改、暫   
  停或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負任何責任。   

七、終止   

1. 網路市集保留隨時停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除對於付費服務按比例退   
  還已收取而未使用之費用外,網路市集不因此而對您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2. 如您違反本服務條款或各服務之使用規範或約定,網路市集保留隨時暫時停止提供   
  服務、或終止提供服務之權利,且不因此而對您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八、通知   

  依本合約規定之任何通知或聯絡應以電子郵件為主,並以送達收件人下列所示地址   
  時視為正式送達。如收件人為網路市集,應送至vip@gale.com.tw,如收件人為申   
  請人,則應送至申請人服務申請表所載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通信地址,或任一立約人   
  依本條規定通知另一立約人的其他地址。若是與原寰動腦工場已簽訂「網路市集合   
  作商家委託管理服務申請合約」者,有義務將網路市集的通知或聯絡轉達給其授權   
  商家,若發生簽約方延遲或未即時傳達給授權方,造成授權店家的損失,網路市集   
  不負擔其相關責任。   
  若是與原寰動腦工場已簽訂「網路市集合作商家委託管理服務申請合約」者,有義   
  務將網路市集的通知或聯絡轉達給其授權商家,若發生簽約方延遲或未即時傳達給   
  授權方,造成授權店家的損失,網路市集不負擔其相關責任。   

九、附則   

1. 本合約係立約人雙方就本服務所訂立之全部協議,並取代立約人雙方在訂立本合約   
  前所為之所有口頭或書面提議、聲明、記錄及其他所有約定。   

2. 直接或間接由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之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合約之情形   
  ,雙方應盡最大努力排除之,任一方均不須對他方負責。   

3. 本條款即申請人與網路市集間之關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申請人及網路市   
  集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如網路市集未行使或執行本合約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該權利或規定之拋棄。如   
  本合約任何條款經管轄法院認定為無效,立約人同意該法院仍應盡力探求該條款所   
  載立約人之締約真意而賦予效力,並同意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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