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已於10月22日經法規會審議通過,並依法制程序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施行。
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且汽車於雨天行駛時,胎紋深度太淺,輪胎將會失去排水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於車輛行駛中易發生危險。為行車安全考量,自103年1月1日起,將車輛輪胎胎紋深度列為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時之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另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及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規定,現行各類車輛使用之輪胎均已有標示胎面磨耗指示點,而輪胎胎面如磨耗至該指示點時,即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應更換該輪胎,以避免胎紋深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
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如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公路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責令於1個月內修復完善申請覆驗(即更換輪胎),車主應於1個月內完成輪胎更換並申請覆驗,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吊扣其牌照;另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已經製作相關海報及宣導摺頁持續透過道安體系加強宣導。
相關連結: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資料來源:http://digg.www.gov.tw/digg_content.php?t_id=3&tc_id=&d_id=42350